央广网杭州1月26日消息(记者 李晓晓 见习记者 项楠)1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当天下午,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条例》相关内容。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央广网见习记者 项楠 摄)

据悉,《条例》包含市场管理、政务服务、要素支撑等十章,共九十六条,突出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性立法定位,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无感监测评价方法、“有事必应、无事不扰”原则、增值服务体系构建、尽职免责机制、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一体化以及监督制度、激励机制等基础制度作出规定。

为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条例》健全了准入退出制度,作出不得要求在指定地区登记注册或对企业跨区域迁移设置障碍,明确招投标、政府采购不得将企业特定区域业绩、税款社保缴纳等作为条件,对失信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消费等予以限制等规定。同时,明确企业破产启动援助资金可以用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启动援助,推动创业失败经营者恢复再次创新创业能力。

而在保障企业办事简易高效方面,《条例》则规定了办事指南明确的受理条件不得设兜底条款,明确专项信用报告可以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等内容。

据介绍,浙江省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希望通过立法,建立科学合理的新机制、新规则,将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体制机制和制度规则及时破除,从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发展信心,改善社会预期,增强经济活力,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以营商环境之‘优’,促发展之‘进’,保经济之‘稳’。”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恩玉说。

编辑:王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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