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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祝:治理民间借贷如治水
2012-03-13 13:38   来源:法制日报    打印本页 关闭
    

    中广网杭州3月13日消息 民间借贷情况复杂,需要明确法律界限,区别对待,分清楚哪些是法无禁止的,允许存在的,甚至是应当保护的;哪些属于非法集资,是必须打击的。

    如果不把并不属于诈骗的民间借贷现象与“庞氏骗局”区分开来,不仅会误伤无辜,也会让骗子漏网。民间借贷如果得不到法律保障,会诱发更多更严重的欺诈行为,正是从这个意义出发,人们呼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

    民间借贷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的热门话题。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规范各类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连日来,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省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报告时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是民间借贷,齐奇、赵林中、周晓光、南存辉、尤小平、杨成涛、王小同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国家制定民间借贷方面法律法规,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法制化。

    民间借贷“无法律无统计无监管”

    3月11日,在外躲避了两三个月的章军终于在山西被家乡的公安民警抓获。四十多岁的章军是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某担保公司经理,在去年年底爆发的金融风暴中,他贷出去的8亿多元资金无法收回,因此无力支付借来的6亿多元本金及利息,无奈之下,只得三十六计走为上策。

    在公安机关接受审问时,章军苦笑着说,你们为什么不早来找我?去年上半年,龙湾的担保公司还有几百家。当时,没有一个政府机关来管理过我们,没有一个人告诉我这是违法犯罪行为。现在,我一时还不了债,说我是非法吸纳公共存款,犯了非法集资罪,要刑事拘留。

    “章军的经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温州民间借贷的现实困境:不出事什么事情都没有,放贷人红酒照喝,宝马车照开,潇洒风光,别说犯罪,连违法也谈不上。但是,一旦出现了资金链断裂,就马上以非法集资罪立案缉拿。”温州市委党校法学教授庄志坚认为,出现这样的现象,与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缺乏相应的专门法律法规有关。

    庄志坚解释,目前,我国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内容散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以及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中,缺乏专门法律和明确定义。温州的民间借贷事实上处于“无法律无统计无监管”的“三无”境地。只有出现了资金链断裂危机,公安机关才会以涉嫌非法集资罪,对当事人进行处置,但为时已晚。

    “民间借贷不等同于非法集资。”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研究员薛兆丰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定性,“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这样的界定将甄别“合法”与否的关键放在了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而在实践中,许多民间借贷集资行为也许并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是却在实质上并不属于“庞氏骗局”(庞氏骗局是一种最古老和最常见的投资诈骗,是金字塔骗局的变体,又称“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编者注)。他认为,如果不把并不属于诈骗的民间借贷现象与“庞氏骗局”区分开来,不仅会误伤无辜,也会让骗子漏网。民间借贷如果得不到法律保障,会诱发更多更严重的欺诈行为,正是从这个意义出发,人们呼吁尽快让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合法化。

    “民间借贷情况复杂,需要明确法律界限,区别对待,分清楚哪些是法无禁止的,允许存在的,甚至是应当保护的;哪些属于非法集资,是必须打击的。”全国人大代表、富润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认为,国家应尽快研究出台有关民间借贷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或放贷人条例,对民间借贷的性质、资质、利率、权益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让已经存在的众多放贷人浮出水面,合法经营、依法经营。

    民间借贷如治水亟须法律引导

    由于缺乏引导、规范、管理,民间借贷长期徘徊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灰色地带,处于一种自发无序的状态。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为,对民间借贷的策略不应该是打击取缔,而应该是规范管理,多疏少堵因势利导,转化为多层次融资体系的组成部分。

    3月5日下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浙江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说,浙江经济发展离不开民间资本的支持,浙江民营企业生成那一天就没有离开过民间资金的互相拆借。民间资本就像水,水润万物,也可造成洪涝灾害,要造水库寄存它,造水渠引导它,造水闸管控它。

    “改变民间资本的尴尬境地,最好的办法是通过法律手段为民间资本验明正身,从地下走向地上,进行阳光化运作。”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呼吁在国家层面给民间借贷关系一个清晰的法律上界定,他为此委托全国人大代表杨成涛提出议案,并附上他起草的民间借贷法草案,请求全国人大尽快制订颁布民间借贷法。

    全国人大代表、新光集团董事长周晓光也建议制定民间借贷法,促进我国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健康发展。她认为,在制定民间借贷法过程中,要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明确承认民间借贷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部门,建议将所有的民间借贷活动由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统一管理。要建立民间金融的市场退出机制,实行风险责任自负。要规范民间借贷的合同或借据。她还建议在全国民间借贷繁荣的地方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为借贷双方提供供求信息汇集发布、借贷合约公证和登记、交易款项结算、资产评估登记和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促使民间借贷资金有序地进入融资、创业活动。

    在金融试验区率先成立民营银行

    3月5日下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浙江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建议,尽快启动金融改革试验区。他特别向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询问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审批进展,尚福林回应表示,七部委之间已经会签完毕,正报国务院审批。

    浙江省金融办负责人透露,该方案由温州起草上报,希望在地方金融组织体系、金融服务体系、民间资本市场体系、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等方面进行综合改革试验。主要内容包括创建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股权投资业、做强股权营运中心、创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等。

    “民间借贷能够立法固然很好,但立法是个技术活,要走复杂的程序,周期长,需要时间等待。”全国人大代表、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认为,法无明文禁止即不违法,民间借贷本身并不违法,他建议,先行改革,以创建温州金融改革综合实验区为契机,成立民营股份制商业银行,由龙头民营企业做主发起和控股,吸纳民间资金而成立。

    南存辉说,目前,我国民间资金丰富雄厚,仅温州就有6000亿的民间资本在体制外循环,到处“游走”。一边是民间资本投资无路,一边是广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无门。允许发展民营商业银行,相当于在供销之间搭起了桥梁,有利于规范民间信贷,加强金融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责编:李佳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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