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高院率先制定出台法官惩戒暂行办法,划清法官可为与不可为的界线,既通过监督制约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又通过规范惩戒工作实现对法官的履职保护。

  作为全国法官惩戒工作试点法院,省高院对法官惩戒种类及适用、审判责任划分、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及惩戒、惩戒承办机构及其职责、惩戒工作程序等相关工作进行了规定。为有效保障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办法规定“违反审判职责,终身追责。不因工作变动、身份变化而免除。”同时明确规定,法官惩戒主要针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两类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并把经惩戒委员会审议作为追究法官违反审判职责责任的前置程序。此外,为更有效体现惩戒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省高院将问责与免责结合,规定了因理解和认识不一致等8种导致裁判错误的免责情形。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展法官惩戒,是我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法官与检察官惩戒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记者 钱祎 通讯员 孟焕良 厉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