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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9-08-30 21:35:00来源:央广网浙江频道
  央广网杭州8月30日消息(记者傅炜如) 8月29日下午,记者从《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发布会上了解到,《规定》已于今年8月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由于浙江省海岸线漫长,沿海岛屿、海港码头和江河入海口情况复杂,邻省陆地交接口较多,走私自然条件比较便利,且走私利润大,违法成本低。导致近年来,浙江省查获走私案件的数量、案值、涉税金额等均大幅增长,并呈现走私物品多样化、走私地域扩散化以及走私团伙规模化、智能化等趋势,反走私形势严峻。大量走私货物通过各种途径流入境内市场。
  但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认定走私违法犯罪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该物品有入境环节,而实践中对于大量已经入境的走私货物,要查实其入境环节非常困难。
  面对日益严重的境内贩私行为,由于法律制度欠缺,查处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随着反走私综合治理的进一步深入,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
  如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筑牢沿海反走私防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走私易发的港口、公路等地实施联合执法,以及做好大量涉案物品、运输工具的处置工作,查处“三无”船舶等等,都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和规范。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海关法》确立了“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国家缉私体制,但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法规对此做了以下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保障必要经费,将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规定反走私综合治理协调机构应当推进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完善涉案物品处理机制,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但进口烟草专卖品、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货物,由烟草专卖、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查处;公安机关对查缉到的成品油案件可以直接予以查处。
  省政府副秘书长高屹表示,浙江反走私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为全国反走私工作提供了大量的浙江素材、浙江经验。
  走私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反走私除了直接打击走私违法犯罪行为以外,需要打防结合、综合施策,更需要切实发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反走私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规定》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机制要求,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反走私数字化建设、设施建设、日常巡防督查、车辆船舶管理、宣传教育、举报奖励等综合治理措施作了规定。
  省政府副秘书长高屹表示,目前,全省有67个县(市区)都有专门的反走私机构,目前有32个反走私重点县(市区),重点推进反走私视频监控体系建设和反走私专班建设。
  据记者了解,浙江省反走私工作实践中,执法部门查扣的涉案财物量大面广,保管难、周期长、成本高问题突显,尤其是冻品、船舶等涉案财物的保管和处置工作牵扯了执法部门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法规对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当事人无法查清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的处理程序、期限作了规定。
  根据《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认定走私违法或犯罪的关键是有证据证明该物品有入境环节。对于已经流入境内的进口货物,无证据证明构成走私的,实践中则视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
  对该类行为的查处依据,法规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规定经营进口货物应当建立凭证档案以及进货、销售记录制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二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提供装卸、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
  三是规定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进口货物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明确上述行为同时违反食品安全、药品、烟草专卖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张雪林表示,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公安、海关等部门部署开展进口冻品、无合法来源成品油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对不法分子形成有效震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编辑: 魏炜

浙江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8月29日下午,记者从《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发布会上了解到,《规定》已于今年8月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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