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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责必追究 浙江深化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2017-08-18 08:19:00来源:浙江在线
  《浙江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近日正式公布。《实施细则》要求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有责必担、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实施细则》有哪些亮点?记者为此采访了省信访局相关负责人。
  明确下访频次
  2003年8月起,在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的率先垂范下,浙江开始实行领导干部下访接待群众制度。10多年来,浙江各级领导干部在接访下访中落实主体责任,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实施细则》细化了各级领导干部接访下访要求,明确了频次:省级领导干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下访活动,市级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接待群众来访,县(市、区)领导干部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定点接访,协调并负责处理本地区本领域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这是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的责任,以此推动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的化解。
  据了解,下半年,省委领导干部将带头赴各地下访接待群众,精准落实各级各部门的信访工作责任,确保哪一级的问题就在哪一级解决。
  此外,强调“网上信访”也是《实施细则》中的亮点。今后,群众在网上反映诉求、化解矛盾将更方便。据了解,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将逐步打造成为反映诉求、化解矛盾、追查责任的主渠道,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到部门,使“最多跑一次”在统一平台落地见效,提高群众满意度。
  失责就要担责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实施细则》明确,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实施细则》特别增加了两种将要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形:一是未按规定落实党委和政府年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或者领导干部未按规定接待群众来访的;二是未按规定在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信访责任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由负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作出,同时赋予县级以上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职权,以及信访工作部门对发现有追究情形按职责调查、核实,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权。
  督查更加有力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信访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记者 沈吟 通讯员 朱旭恒)
编辑: 傅炜如
关键词: 实施细则;细则;频次;信访工作;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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