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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要闻
浙江公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中广网    2009-02-28
    中广网杭州12月23 日消息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我省物价部门特制定了《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管理规定,省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住宅,应当按照该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及相关收费等情况。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取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的方式。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应标明以下内容: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房屋层高、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等。有条件的还可采用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电子信息公告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价格变动时须及时调整。

  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标示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楼盘简况:开发经营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预售许可证号码、房屋类型、建筑结构、装修状况等;房源概况:本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及其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及其商品房套数;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名称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依据。属代收费用的,还应标明代收费的委托单位。

  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和代收费用,应坚持自愿原则。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价格和收费,应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未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消费者价格投诉可打举报电话“12358”。

来源:杭州日报    责编:厉佳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