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通过了《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这是浙江省首部革命遗址保护类地方性法规。据悉,《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开展革命遗址保护立法,是加强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现实需要,也是促进‘红绿融合’发展的法治保障。”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根花表示。

  据了解,《条例》规定了保护为主、统筹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中不仅明确了管理体制,还理顺了职责关系。

  在调查认定方面,《条例》规定了革命遗址的普查与专项调查、认定程序、保护名录设置以及保护标志设置,对红色文化名村、名乡(镇)的设立及相关支持作出规定;在保护管理方面,规定了保护管理人制度、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规划、具体保护措施等内容;在合理利用方面,从实体和精神层面,围绕拓展革命遗址利用途径、提升展示水平、创新传播方式等进行引导。(见习记者 彭慧洁 通讯员 杨春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