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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前出台市区居民医保新政
2012-05-11 09:16   来源:浙江在线    打印本页 关闭
    

  中广网宁波5月11日消息 宁波市区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看病负担将进一步减轻,含彩超在内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参保人员自己掏的钱要减少;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对象的范围将扩大到全大市;居民医保缴费部分可从近亲属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中转出......

  2012年度宁波市区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将于5月15日开始办理。9日上午,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2012年度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的内容,本报特意请宁波市人社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对政策的新变化进行了详细解读。

  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自付比例降低5%

  随着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居民医保的部分政策随之调整。

  2012年5月1日开始,较为常用的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彩超)、数字化摄影(CR、DR)等医疗服务项目,自付比例由10%调整为5%;原自付比例为25%的伽玛刀治疗等医疗服务项目,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20%。

  此外,转外地就医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2012年9月1日开始,因治疗需要,在事先办理转院手续后,转往上海、杭州等地指定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由15%调整为10%。

  历年账户结余资金可为近亲属或配偶支付居民医保缴费费用

  9日,记者了解到,每个有历年账户资金余额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最多可为近亲属或配偶支付居民医保费用3人次。

  具体采用“先参保缴费,后关联转出”的办法,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仍按现行办法正常参保缴费,其当年度的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将可从近亲属或配偶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历年结余资金中转出,转入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从2013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本人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社保站,办理亲属关系关联手续,登记参加居民医保的近亲属或配偶个人信息,该参保人员与其登记的近亲属或配偶的医疗保险关系应在同一参保区域内(宁波市目前居民医保参保区域共有5个,分别为市区、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登记信息时由个人在相关申请表中签名确认近亲属或配偶关系。

  被征地人员和土地流转人员,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医保

  全市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为各类全日制中小学、高等院校在册就读的学生及各县(市)、区非农户籍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未入学未成年人,除学生外的其他各类人员按户籍所在区域参保。各类参保人员的年龄计算以2012年8月31日为基准日。

  按照新政,各县(市)、区农业户籍人口中的被征地人员、土地流转人员也可按上述4类人员分类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医保。

  被征地人员是指经县(市)、区级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村民和经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征用的行政村村民。

  土地流转人员是指将全部承包土地剩余期限的经营权委托乡镇(街道)、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流转或其他土地中介服务组织流转的行政村村民。

  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对象的范围扩大

  居民医保各类参保对象中的二级及以上残疾人、低保对象、社会扶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由原来限市区非农户籍,调整为全市户籍,即上述四类人员具有本市户籍(不限非农、农业户籍)的按规定都可享受免缴政策。

  这项政策调整主要惠及宁波各县(市)在市区就读的困难学生家庭。

  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什么时候办?

  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其他未成年人请于5月15日至6月30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站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为保证9月即将进入小学一年级就读的未成年人能在9月1日连续享受门诊医疗待遇,这部分未成年人仍可通过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站办理续保或参保手续。

  市区各类中小学、高等院校学生请于5月15日至6月5日,通过学籍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小学毕业班、初中毕业班学生,无论其上年度是否已经参保,均可通过目前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当年度内参保关系仍归属于学校地域所属区医保中心)。今年9月份入学的学生未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续保)手续的,通过学籍所在学校于9月1日至9月30日补办参保(续保)手续。

责编:李佳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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