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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5月1日起实施职工医保新政
2012-04-27 09:48   来源:浙江在线    打印本页 关闭
    

  中广网宁波4月27日消息 26日下午,记者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今年5月1日起,宁波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正式实施。

  33个医疗服务项目自付比例降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进一步扩大,可支付煎药费,还可以为近亲属和配偶参加居民医保缴费……

   33个医疗服务项目自付比例降低

  新政规定,从5月1日开始,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费的个人承担比例统一下调为8%,33个医疗项目的自付比例也进一步降低。

  较为常用的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彩超)、数字化摄影(CR、DR)等原自付比例为10%的20个医疗服务项目,自付比例下调为5%。

  大病、重病患者发生的伽玛刀治疗等13项原自付比例为25%的医疗服务项目,自付比例下调为20%。

  也就是说,以前做彩超,一个部位费用为60元,自付6元,政策调整后,自付3元就够了。

  另外,本项政策调整同时适用于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部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增加

  新政还规定,市区45周岁以下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由本人缴费基数的3.2%调整为3.7%。

  具体划入情况为:

  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将在5月1日凌晨统一更新,新年度个人账户一次性预计入12个月(即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的资金。

  参保人员在2012年4月30日前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在进行年度统算后转为历年账户资金。

  历年个人账户资金 可帮近亲属缴纳居民医保

  新政还规定,从2012年5月1日起,历年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扩大,不但可用来支付职工本人的部分费用,还可支付近亲属的部分费用。

  新政规定,每一医保年度的5月份,个人历年账户资金可按最多不超过上一医保年度内个人按月缴纳的2%部分额度,划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另外,新政还规定,历年账户资金,可用来支付本人今年5月1日后发生的部分自费医疗费,包括:在本市医保定点机构超出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疗费用和超出支付限额的医用材料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的煎药费;在定点药店购买刮痧板、拔罐器、清凉油(万金油)、仁丹(人丹)、风油精等的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含县级)疾控中心使用乙肝疫苗的费用。

  而从2013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自己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关联手续后,就可以用自己的医保历年账户资金,为近亲属或配偶支付两方面的费用:1、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2、在医保定点机构或县级以上(含)县级疾控中心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包括流感疫苗、狂犬疫苗、肺炎球菌多糖疫苗和乙肝疫苗。

 

责编:李佳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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